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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演藝術委員會
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展演藝術委員會設置要點

中華民國96.12.26 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國立臺灣戲曲學院(以下簡稱本校)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,設置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展演藝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,由校長、研發長、藝文中心主任、會計主

    任、京劇團團長、綜藝團團長為當然委員,另聘校外專業人士三

    位共同組成。任期均為一年,如有委員因其職務任期屆滿,由其

    職務之繼任者替代兼任之。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校長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,並置秘書一人,由藝文中心展演組組   

長兼任之。

三、本委員會主導本校展演相關活動之規劃方向,審議下列事項:

(一)有關碧湖劇場營運事宜。

(二)邀請國內外藝術家及團隊到校示範講座及演出。

(三)其他有關展演活動事項。

(四)有關劇場檔期安排。

四、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審議申請案件,或配合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。本委員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顧問、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

五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。

六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做詳細記錄,以備查考。
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