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藝術委員會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展演藝術委員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96.12.26 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國立臺灣戲曲學院(以下簡稱本校)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,設置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展演藝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二、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,由校長、研發長、藝文中心主任、會計主
任、京劇團團長、綜藝團團長為當然委員,另聘校外專業人士三
位共同組成。任期均為一年,如有委員因其職務任期屆滿,由其
職務之繼任者替代兼任之。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校長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,並置秘書一人,由藝文中心展演組組
長兼任之。
三、本委員會主導本校展演相關活動之規劃方向,審議下列事項:
(一)有關碧湖劇場營運事宜。
(二)邀請國內外藝術家及團隊到校示範講座及演出。
(三)其他有關展演活動事項。
(四)有關劇場檔期安排。
四、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審議申請案件,或配合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。本委員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顧問、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
五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做詳細記錄,以備查考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